[摘要] 国家对房地产调控尚未结束,每一项房地产相关的政策都紧紧牵动资本市场的神经。近日,房产税将扩大试点范围,并逐步建立房地产税制度的官方消息,让房产税和房地产税立即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那么小编在此向大家介绍下,有关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第032号)
1、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2、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第012号)
1、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2、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地字第007号)
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地字第021号)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地字第029号)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八)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第030号)
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九)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第106号)
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规定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地方税、特别税政策规定的通知》(重税发号)规定:个人以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标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