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贷款偿还 (一)贷款期限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利随本清还款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还款,每月的 20日为借款人约定还款日,可直接从借款人在承贷社的结算账户中扣划当期应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还款期数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金额 ————————————————还款期数 (1月利率) -1 还款期数贷款期限(年)×12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期数 (三)提前还款处理 1.贷款发放满六个月,且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方可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提前还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承贷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承贷社同意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不满六个月的,提前还款须按提前归还金额的 3%支付违约金。 提前还款本金起点金额为一万元或其整数倍。 2.申请部分提前还款的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1)月还款额不变,缩短贷款期限; (2)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
第三十二条 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要求调整贷款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承贷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承贷社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注销登记。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由客户经理和借款人共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农信社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第三十五条 承贷社认为必要时,在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前可对新建房进行整体性评估,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内部评估,或委托独立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非毛坯楼盘以及售价明显高出周边地区售价的楼盘的评估要重点关注。 对再交易房,应对每个用作贷款抵押的房屋进行独立评估。
第三十六条 对农信社发放的住房开发贷款,应督促售房资金用于相应的工程建设或用于归还开发贷款;应根据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金额要求开发商等量或按比例归还开发贷款。
第三十七条 应建立按揭贷款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抵押物价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详细记录借款人动态、每月还贷情况等,对违约风险集中的区域、楼盘和客户要重点监控。 第三十八条 应通过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征信机构以及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贷款调查,核实开发商和借款人及其家庭的基础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信用记录等。
第三十九条 在对贷款申请做出最终审批前,客户经理必须至少与借款人面谈一次,核实借款人的购房意愿、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和还款能力,并做好面谈记录。
第四十条 应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借款人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将不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将不再采信其证明。
第四十一条 应对下列风险特别监管: (一)虚假按揭,开发商通过多种手段或手法恶意套取农信社资金的行为。虚假按揭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提供或伪造虚假信息、证明材料、合同资料等; 2.与内部人员串通,由其冒充借款人办理虚假按揭套取贷款; 3.与借款人串通,提供给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姓名、房屋交易价格和合同签订日期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4.与信贷人员串通,向虚拟借款人或不具备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高成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二)开发商与借款人发生买卖纠纷,导致借款人违约。 (三)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妥房屋所有权证明并进行有效抵押登记。 (四)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出现不利变化。 (五)借款人居所和联系方式不定,影响农信社有效判断借款人现状及其还款能力。 (六)未经农信社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七)抵押物价值下跌或抵押物处分成本过高。 (八)新法律、法规实施使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瑕疵。 (九)影响农信社权益的其他风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违规行为,按《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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