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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房天下  2013-07-25 14:33

[摘要]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农信社认定借款人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按揭贷款的标准以借款人家庭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贷款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 对于已利用金融机构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贷款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承贷社应将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 ,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 55%以入比控制在 50以下(含) 。下(含) (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 (一)房产支出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 (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 (二)所有债务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 上述计算公式中提到的收入是指借款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即单一借款时为借款人本人可支配收入,共同借款时为共同借款人可支配收入。但对于单一借款,如承贷社考虑将借款人配偶的收入计算在内,则应该先予以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已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的贷款也应相应的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档次执行,下浮幅度不超过 15。贷款期限在 1 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所购房屋为一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年,且男性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60 周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55 周岁。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加上二手房已竣工验收的年限不得超过 30 年。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借款人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偿还→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未婚的提供单身证明。 (三)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共有权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证明文件。 (六)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证明,包括由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如果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共同还款,则各方要签订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明确在一方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其他方仍要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七)借款人是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 10%的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或公司的股东、董事,应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等。 (八)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一手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在承贷社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书并对项目核定所需按揭贷款金额之后,再由借款人向承贷社提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办理尾盘或二手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由借款人直接向承贷社提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 贷款调查。受理申请后,由客户经理进行贷款调查,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房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四)购房首付款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付款凭证是否真实; (五)借款人在农信社和他行的信用记录及存款情况; (六)借款人及其家庭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充足性,每期还款有无稳定现金流量; (七)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八)农信社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调查人员完成贷款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查。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查。应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合理性、可靠性,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信用状况,贷款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是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相符等。 审查人员完成贷款审查后,出具审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遵照《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不得逆、省程序操作。 单个借款人(含一次购买多套或累计购买多套)贷款金额超过审批权限的,按权限管理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办理一手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由承贷社、借款人和开发商三方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 办理二手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由承贷社、借款人和售房人三方签订二手房抵押贷款承诺书,承贷社承诺在办妥所交易房屋产权过户和抵押登记并将登记证明原件交由承贷社收执之后,按约定发放贷款。承诺书签订后,由承贷社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 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借款人在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前,客户经理和借款人共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并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预告登记之后,承贷社必须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正式登记,同时自动解除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登记及他项权证的管理遵照《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放贷款。在借款人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承贷社以转账方式将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在承贷社的结算账户上,同时通知借款人贷款已经发放,售房人出具收款证明。 贷款发放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第三十条 贷后管理。贷后管理遵照《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后检查 1.按揭项目的贷后管理:对按揭项目每月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综合性检查,主要掌握项目的工程进度、按揭贷款的实际用途和资金流向,并督促开发商协助承贷社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2.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应建立对借款人的贷后访问制度和跟踪管理制度,主要检查借款人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变化因素。 对正常类贷款应定期排查,对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应重点抽查,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检查。 (二)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理。对违约贷款应通过电话或短信提示、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违约的主要原因,督促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并对贷款本息计收罚息。 1.借款人首次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客户经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或短信提示; 2.借款人连续两期(含)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 3.借款人连续三期(含)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客户经理应主动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催收,督促借款人落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提示违约风险; 4.借款人在合同期内连续五期(含)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累计八期(含)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贷社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及时还款并依法处置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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