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缓解停车难,11日晚,哈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并于近日按照立法程序提报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变化四:
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避免个人承包 采取招标拍卖确定经营者
为了实现停车场规模化、专业化管理,避免个人承包、分散式经营模式的弊端,《条例(草案)》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政府授权、委托、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者。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由政府委托的单位统一经营。同时,为加强停车场规范化管理,《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各类停车场管理规范,实行停车场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变化五:
加大处罚力度——擅改停车位用途 每车位每日罚两百
为了强化监管力度,《条例(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为了严格执行配建标准,保证“应建必建”,对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条例(草案)》规定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或者无法进行补建的,处应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此外,为有效解决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这一突出问题,《条例(草案)》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了强制措施,对不恢复的,自责令恢复之日起,按改变用途停车位数,每停车位每日处以二百元罚款;拒不恢复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改变用途的停车场采取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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