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缓解停车难,11日晚,哈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并于近日按照立法程序提报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变化二:
明确停车场建设——不按要求配置不得竣工验收
《条例(草案)》强化了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因为目前哈市“停车难”的主要原因是停车位供给量严重不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其中,明确了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制定和配建范围,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已建成的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能后的配建标准的,应当增建停车位;未增建停车位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改变使用功能。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停车场,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变化三:
转变停车场监管方式——停车场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据介绍,由于国务院分别于2004年和2010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了停车场建设审批和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方式需要做相应的改变。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哈市公共停车场和配建专用停车场管理实行备案制度,考虑到道路停车泊位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其自身掌握停车泊位情况,因此对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没有作备案规定,只要求经营者按时报送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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