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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力挺保障房 能否真正落实才是关键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10-11 17:44

[摘要] 国家又在为保障房的建设提供助力。日前,国务院下发保障房建设的五大新政策,再次力挺保障房建设。看来保障房依然将是未来房地产市场的重头大戏。然而,在这项惠及民生的大工程的进行中,我们也会听到这样的消息:媒体报道陕西铜川陕西铜川两百多户业主07年前买的商品房,办理房产证手续时却意外发现居然成了经济适用房!

 国务院:未完成保障房任务城市政府禁建办公楼

(来源:新京报)中央政府提出,对完不成保障房建设任务的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监察部将对负责人进行问责。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国务院办公厅9月28日下发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期末,保障房的覆盖面要达到20%,该意见涉及到保障房建设的重点、扶持政策、保障房质量以及分配制度等方面。

保障房重点为公共租赁房

国务院明确保障房的重点为公共租赁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为实现公租房资金平衡,国务院提出公租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

法人对住房质量负责

为确保保障房的资金到位,国务院要求住房公积金增值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对于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意见同时要求各地,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保障房的质量问题,国务院此次强化了保障房的质量要求,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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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退出管理或将被强执

保障房的分配公平和退出机制,一直是保障房制度运行中的难题。国务院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在退出机制方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以往对于应当退出而不退出的往往没有妥当的解决办法,此次国务院提出,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国务院提出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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