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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因无力支付余款被开放商索赔百万

重庆晚报  2014-08-26 08:34

[摘要] 主城一名女士准备花560万元购买一套位于江北区石马河的别墅,谁知在支付了首笔168万元购房款后就再也无力支付,最终开发商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12万元违约金。日前,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和购房人约定的总房款20%的违约金过高,判赔19余万元的违约金。

违约金这样计算

《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本案中,吴女士的未付购房款包括第二笔首付款113万余元和按揭贷款280万元,因此,在确定吴女士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时,应以393万余元为基数,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的1.3倍,依据违约的天数来乘算违约金。经过测算,违约金为19万余元。

扣除违约金后

已付购房款应退还

重庆佰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斌律师称,购房人因自身原因导致违约,承担了赔偿违约金的责任,开发商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当向购房人退还购房款。

开发商如不退,购房人可以按合同纠纷另行起诉开发商,要求退还扣除违约金之后剩余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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