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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三类人群可申请公租房 租金按年度动态调整

房天下  2011-12-23 08:14

[摘要]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今日,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正式下发,对公共租赁住房人群、房屋标准等作出规定。

费用:租期3至5年 租金动态调整

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而在租后管理方面,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收入标准的,应解除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应解除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

 

扶持:

企事业单位可自建公租房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大专院校、卫生医疗机构和科研院所、大的产业园区等企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列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单位,在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优惠政策。

试点单位经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单位可以采取与租赁对象共同出资、共同持有产权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预交一定年限租金,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按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试点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先租后售。承租人在取得“共有产权”证书满5年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经单位同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批准,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价格以建设综合成本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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