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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房的注意,今后这项费用不再单独收取了

吃汪的大黑天2017-12-04 11:47:03

我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发布

新建住宅燃气安装费纳入房价

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新建住宅燃气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用户收取。近日,生活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发布。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办法》强调,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城镇管道天然气是指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使用城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天然气。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环节的价格。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依法制定和调整,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可分别制定居民和非居民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

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

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

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配送气量较大幅度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供气规划的,应对配送气量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因过度超前建设等原因造成配气价格过高。

对新建城镇天然气配气管网核定初始配气价格,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核定价格时,全投资税后内部率不超过7%,经营期不低于30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当调整为“准许成本加合理”的原则核定。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对实行初始配气价格的新企业,设计达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制定或调整过程中,如果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调整幅度过大时,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调整居民配气价格应走听证程序

建立价格约束和激励机制。对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高于平均配气价格的,应从低核定准许率。对企业实际运行中供销差率(含损耗)低于2%的部分,由管道天然气企业和用气户各分享50%。

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主动实施,也可由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新成立的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正式运营前,应主动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结论作为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调整居民配气价格应当依法履行听证程序。

市县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  网上公开价格

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定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提高成本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定调价所需的投资、收入、成本、供气量等信息。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可视情节采取降低准许率等措施。 

新建住宅燃气安装费纳入房价 不再另外向用户收取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民新建住宅其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用户收取。

城镇管道天然气以外的其它管道燃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生活报记者 袁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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