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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租房 老年人可优先分配合适楼层

哈尔滨日报   2017-08-24 13:43

[摘要] 昨日,省人大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该《条例》将9月设置为我省敬老月,并从家庭赡养、社会保障、养老服务业、社会优待、文化生活等多方面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做出规定。《条例》适用于60周岁以上公民。

昨日,省人大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该《条例》将9月设置为我省敬老月,并从家庭赡养、社会保障、养老服务业、社会优待、文化生活等多方面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做出规定。《条例》适用于60周岁以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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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底,我省60周岁和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分别为681.62万和440.71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7.94%和11.6%,分别高于国家1.24和0.8个百分点。我省老年人口呈现快速化、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少子化“五化”叠加发展态势。

家庭赡养

子女不得侵占住房,再婚子女不得干涉

1.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子女不能违背老年人的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并对老年人自有住房负有维修义务。

2.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房屋以及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的住房需求,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份额。

3.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关心、问候老人。对较长时间未看望老年人、老年人提出看望要求的,社区或者养老机构等可以帮助联系、督促家庭成员前往看望。

4.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不得以威胁、恐吓、刁难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5.老年人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济或者物质帮助的请求。

6.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社会保障

分配公租房,优先为老人分配合适楼层

1.适时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扩大老年人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机制。

2.推动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3.对因灾、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或者食物等方式临时救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老年人申请生活保障或者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

4.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分配适于其居住的楼层。

文化政务

为老人活动提供场地应低收费或免费

1.公共文化场所和公共体育场馆应为老年人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场地。

2.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以及开设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条件。

3.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4.整合利用现有社区教育资源,以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开展适应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定期向老年人开放场地、图书馆、设施设备等资源,为老年人进行便利化学习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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