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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月租不超3万年内免收增值税

哈尔滨日报  作者:刘述波   2017-07-03 20:40

[摘要] 昨天,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加快培育我省住房租赁市场,盘活闲置资源,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省住建厅制定并下发了《黑龙江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房屋月租不超3万年内免收增值税

我省出台《黑龙江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

昨天,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加快培育我省住房租赁市场,盘活闲置资源,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省住建厅制定并下发了《黑龙江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个人出租住房税收有优惠

为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根据《意见》,对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同时,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并依法登记备案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要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职工家庭可提公积金租房

《意见》指出,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其中,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意见》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复转军人可享公租房保障

根据《意见》,我省将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在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基础上,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复转军人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同时,加大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力度。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形成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的住房保障体系。各市(地)、县(市)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每户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此外,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对公租房运营机构的后期运营、服务质量等方面,应加强监督管理和综合考评,切实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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