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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扩大棚改安置房源供应 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

哈尔滨新闻网  2017-05-09 13:43

[摘要] 8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哈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呼兰、阿城、双城3区棚改项目补偿安置规定,根据本区实际自行制定。

8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哈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呼兰、阿城、双城3区棚改项目补偿安置规定,根据本区实际自行制定。

棚改项目用地优先供应

为进一步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加快棚户区改造,哈市将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分期实施,由城市中心向城市外围有序推进。

对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将优先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给予安排。对已腾空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在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供应规模。

简化棚户区居民公积金业务程序

扩大安置房源有效供应,对取得预售许可证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即可到平台进行登记并给予适当的让利优惠。对国有开发企业组织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全部到平台登记,全面开放房源。进入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的商品住房,应当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形。

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优化棚户区居民公积金建户、提取、贷款政策,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该意见发布前已经下达房屋征收决定或征地公告并实施征收征地的项目,其征收补偿工作继续按原政策、原标准执行。

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

取得补偿后自主购房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由群众自愿选择,鼓励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取得补偿后自主购房。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且其调换房屋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1.房屋补偿费。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应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商品住房的市场价值进行核定。被征收人应当交纳上靠标准户型差额面积部分的购房款。

2.临时安置补偿费。可按24个月的标准进行核定。

3.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按房屋补偿费1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按照每周20%的比例递减。

4.自主购房补贴款。对选择货币化安置自主购房的被征收人,给予5万元自主购房补贴款。

5.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提前搬迁奖励、装修费、搬家费、有线电视、电话迁移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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