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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房地产去库存新政 购首套商品房有补贴

哈尔滨新闻网  2016-04-21 13:43

[摘要] 2016年以后,省内各地新开发的房产类型要“适销对路”,棚改货币化安置要达到50%以上,农民进城购房可享各种优惠政策。我省即日起实施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利用三年时间,让全省商品住宅库存达到合理数量。

2016年以后,省内各地新开发的房产类型要“适销对路”,棚改货币化安置要达到50%以上,农民进城购房可享各种优惠政策。我省即日起实施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利用三年时间,让全省商品住宅库存达到合理数量。

1 供给调控

库存较大市县,两年内不新增用地

我省将加强供给调控,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将商品房库存较大、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市、县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新开发商住宅用地计划纳入控制范围,原则上两年内不能新增开发商品住宅建设用地。2016年以后,各地新的开发计划要开发适销对路户型结构商品住房,控制销售价格。

2 棚改安置

购买商品房安置,给予一次性临迁补助

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尽量减少新建安置项目,市场上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可以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项目。对实施货币化补偿安置的,货币化补偿标准可根据评估价格并参照新房市场价格综合考量确定;对购买存量商品房的回迁户,按照当地平均临迁月数和临迁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临迁补助费用;对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货币补偿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

3 公积金

职工异地购房,可在当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我省将研究出台指导农民工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为农民工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

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4 购房补贴

鼓励对购买首套商品房者给予补贴

实施购房财政补贴政策,鼓励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者给予补贴,特别是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要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

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库存情况制定落实。

5 进城购房

农民进城购房,父母配偶子女可迁户口

农民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农民,如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并还耕、还林,可给予一次性补偿。

6 税收优惠

购二套改善房,90平方米以下契税按1%收

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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