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昨天从 获悉,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发布关于规范哈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 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不给开“专用票据”的,购房者可向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
记者昨天从 获悉,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发布关于规范哈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 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不给开“专用票据”的,购房者可向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
通告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严禁以任何形式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预售商品房取得的 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不得以其他任何收款凭证替代。“专用票据”是房屋预售环节 合法有效凭证,是购房者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 》和办理权属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
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专用票据”真伪有疑问的,可持“专用票据”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查询辨别。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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