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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廉租房并入公租房 经济适用房不再批

哈尔滨新闻网   2015-08-18 13:36

[摘要] 今后,我市新批准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此前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提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统筹筹集、并轨运行、分类使用。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新批准保障房将以公租房为主

《意见》提出,我市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问题将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统筹筹集、并轨运行、分类使用。

今后,我市新批准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此前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企事业单位自用地可建公租房

《意见》提出,近期,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收购、给予货币租赁补贴和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实行原地配建,具体配建指标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计划执行;集中建设的由政府出资,或由市属国有保障性住房建设机构出资建设;拥有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人员较多的大型企业、大专院校、园区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自行申请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在市场上购买房源,用做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还可利用财政资金收购;对具有保障性住房资格中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或利用财政资金,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要求的房源。

公租房单套不得超过60平方米

《意见》提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满足基本居住使用功能,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基本生活设施齐备,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原则上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为市住房部门。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涉及的相关税费、燃气初装费、装修费用、维修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及拨付工作。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人即为房屋所有权人,其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

《意见》提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外籍来哈务工人员以及具有低收入住房困难资格的家庭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后,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包含原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新核定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家庭,近期主要为其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性住房资格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

据悉,此次出台的意见适用于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和松北6个主城区。呼兰、阿城、双城3区以及9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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