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市场 > 正文

申请保障房不看收入 非京籍有望享受住房支持

新京报   2014-07-01 08:49

[摘要] 30日,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开始征集民意。其中提出,北京有望为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保障房的申请对象拟定为住房困难的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个人,未限定收入。

30日,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开始征集民意。其中提出,北京有望为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保障房的申请对象拟定为住房困难的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个人,未限定收入。

此外,针对骗租骗购的家庭、个人,拟在目前5年不得再申请保障住房的基础上,处以20万元罚款。

非京籍有望在京享受住房支持

昨天起,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在市法制办、首都之窗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6月30日至7月15日。

此前,北京市法制办介绍,条例草案拟“扩容”保障房申请对象,将保障房申请范围扩至非京籍人群。

记者看到,草案规定基本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程序是依托保障房信息管理系统,分别由街道和区县住保部门审核,由区县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资格确认。

草案还指出,北京市为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具体条件与居住证制度改革相衔接。不过,对于具体支持、帮助的方式和力度,草案中未予阐明。

据悉,北京住房保障方式拟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两种方式,配租与配售并举。配租型保障房是指定期缴纳租金;配售型保障房是指一次性缴纳购房款。租赁补贴是发放给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和个人。

骗租骗购拟罚款20万元

针对骗租骗购保障房的情形,草案提出,保障对象若已获取保障房,不仅取消资格、收回保障房,并处以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外,还首次规定罚款力度,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租赁补贴除停发、追回外,还将并处补贴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草案显示,北京保障房拟实行封闭管理。这意味着,保障房只能自住;购置、继承其他住房的,应退回保障房;退出时只能由政府回购;保障房不能用于本套房屋之外的债务抵押。

北京拟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保障房档案和保障家庭、个人档案,并进行动态调整。档案将记载房源信息,保障家庭和个人申请、审核、轮候、配置保障条件的变化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

■焦点

1配租配售均未限定收入

30日,记者从草案中看到,不论是针对保障房配租还是配售,准入条件均没有限定收入,仅为“住房困难”。

其中,配租型保障房的准入条件为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在北京市无房或者住房面积小于规定标准。

配售型保障房的申请购买条件为,家庭成员在北京市均无住房,且未在北京市取得过福利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对此,北京市法制办法制三处处长杨红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条例草案的总体思路是不再考虑收入水平,只考虑住房是否困难。也就是说,保障房的申请依据将只考虑是否在京拥有房产。她认为,核查房产要比核查收入相对容易。

对于无房“有钱人”申请保障房的极端现象,记者看到,草案中对于收入的限定并没有完全“放开”。其中租赁补贴对象就要求为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住房困难,收入、资产符合规定条件。

在保障房分配时,收入状况也成为参考因素之一。具体拟规定由市和区县住保部门公布年度分配计划,综合考虑收入状况及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分配顺序。

2首次明确骗租骗购要罚款

目前,北京市尚无因骗租骗购而被罚款的家庭和个人。此次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骗租骗购要罚款。

草案指出,除对于涉及骗租骗购的家庭、个人处以罚款外,还明确了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个人的罚则。

草案提出,若有关单位、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如果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从事保障性住房转让、出租或者转租代理业务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他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1至6个月网上签约资格,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如果保障房承租、承购家庭和个人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比如将保障房出租等,也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等。此外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北京保障房申请拟取消收入审核 扩至非京籍人群

北京"保障房"封顶 共有房源4866套

今年570公顷供地建保障房

百亿资金挪用"添堵"保障房 资金监管亟待加强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哈尔滨房天下官微

关于房子的一切都在这儿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 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 更多>>
新闻聚合 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6318041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