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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若违规群租被处罚前限制卖房

新闻晨报  2014-05-11 00:19

[摘要] 新“药方”注意有堵有疏、刚柔并济,要求各区县收储社会闲置房源,开展居住房屋代理经租业务,逐步扩大租赁住房供应规模。5 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面对一直以来存在的群租“顽疾”,本市再度开出“药方”。市综治办、市高法院、市房管局、市公安局等十部门联合制订了《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群租的定义,并且针对群租中的大房东、二房东、租客、中介等不同人员给出了相对应的处罚措施。同时,新“药方”注意有堵有疏、刚柔并济,要求各区县收储社会闲置房源,开展居住房屋代理经租业务,逐步扩大租赁住房供应规模。

明晰群租各方责任

多年的实践证明,整治群租,光把板子打在大房东或二房东身上都是无济于事的,因此《实施意见》要求租房“上下游”的各相关主体都应切实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出租人(大房东)应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负责,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特别是集中出租的出租人,还应按规定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违规租赁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履行处罚决定前将限制其房屋买卖,同时将处罚信息作为其不良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不按规定纳税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转租人(二房东)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转租住房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抗拒执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拘留;违规转租受到行政处罚的,除记入信用档案外,还将建立“黑名单”抄告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并在房地产经纪行业内进行通报,不得为“黑名单”上人员居间代理房屋租赁业务。

承租人(租客)应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服从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镇的管理;在群租整改前,按照合法稳定居住的要求,将暂停办理承租人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等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中介)这次其作为群租中的重要一环,也被戴上了“紧箍咒”;一旦发现违规,除行政处罚外,还将暂停其经纪合同网上备案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并交由工商部门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处罚力度大大提高

对当前群租治理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相关部门还加大了对违规租赁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方面,提高了对部分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针对出租人和转租人,将罚款幅度由2011年《管理办法》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至“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罚款幅度由2011年《管理办法》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至“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另一方面,新增了违反安全管理要求的处罚措施。出租房屋不符合规定的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租人集中出租房屋达到一定规模,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中远两湾城等部分群租现象严重的小区采取了“居民自治管理”、“人防加技防”等手段,有效地遏制了群租现象,这表明,加强居民自我管理是维护住宅小区公共安全和居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实施意见》也提出了要发挥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作用,通过修订完善业主管理规约,增加人防技防手段、鼓励业主以相邻妨害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开展自我管理。这表明,已经初显成效的“居民自治管理”、“人防加技防”的方法有望在更多小区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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