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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有三种 贷款资格与步骤一目了然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4-03-20 17:54

[摘要] 相信有不少购房者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资格不太了解,今天房天下小编特意查阅资料,为大家整合出了一些相关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虽然目前贷款不易,但是相关的知识还是应该了解一下的。

相信有不少购房者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资格不太了解,今天房天下小编特意查阅资料,为大家整合出了一些相关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虽然目前贷款不易,但是相关的知识还是应该了解一下的。

个人住房贷款有三种: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以及组合贷款。

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住房、二手住房、现住公房等。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先缴后贷,缴贷结合,贷款担保的原则。

贷款对象及条件:

1、贷款对象:借款人申请贷款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至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五)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管理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具体贷款数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实际偿还贷款能力计算确定,但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人所贷金额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70%。

(二)借款人所贷金额不高于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金公积缴存情况,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在贷款限额内,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还款能力系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上述计算公式中,如借款人未婚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月工资收入只限借款人单方。

(四)借款人及配偶只能同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配偶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不得再申请贷款。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20年以内(含2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3、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在贷款期间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贷款程序

1、借款人到管理中心领取、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通过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参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含配偶)信用状况,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3、经批准同意贷款的,借款人与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的贷款办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4、采用住房置业担保的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采用抵押或质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冻结止付收押手续。

5、受委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委托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商业贷款

商业贷款又称个人住房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为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提供的贷款,执行法定贷款利率。

申请商业贷款的条件

1、申请商业贷款对申请人有年龄上限的要求,年龄必须是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及男的60周岁以下,女的55周岁以下,年龄要在退休前,贷后年龄不超过退休后5年;要有收入证明以及银行流水;

2、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4、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6、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7、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的,则需提供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借款人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的同时交付30%购房款;

2、将有关资料交律师事务所审查;

3、银行收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核同意后,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

4、根据有关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及房屋保险、合同公证手续,并发放贷款。

5、借款人采用等额偿还法办理还款。对未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一次偿还,提前还款当期仍计收利息。不收取违约金。

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或其他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作为抵押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申请组合贷款,初审手续与公积金贷款相同。初审通过后,借款人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其它手续时,要按照银行要求填写商业贷款部分的借款申请表并办理有关手续。两部分贷款审批完成后,同时由银行拨付到售房单位帐户。在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都是相同的,只不过执行不同的利率。

相关内容

下面是《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国八条)的具体内容: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或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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