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近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办法》不但规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而且,在征收补偿上,对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分别规定了补偿内容,尤其是规定了房屋补偿应当考虑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近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办法》不但规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而且,在征收补偿上,对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分别规定了补偿内容,尤其是规定了房屋补偿应当考虑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房屋征收后咋补偿?《办法》规定,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
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包括:搬家费和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煤气建设安装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非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包括: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以及机器、材料、煤气、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同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
关于补偿标准,《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除了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之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为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工作人员13种违规行为,予以行政问责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实施房屋征收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计划的;
(三)违反规定在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调查登记结果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虚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奖励、补助、优待标准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
(八)违反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
(九)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事项的;
(十)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骗取补偿款的;
(十一)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活动查处不力的;
(十二)违反规定泄露保密信息,造成后果的;
(十三)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链接
《办法》
出台的背景
2011年1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之后,通过两年多来的实践,哈尔滨市已经完成了对房屋拆迁向征收的转变。客观上,需要进一步地强化和突出政府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在此背景之下,哈尔滨市总结了两年多来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经验,并且,借鉴了国内其他城市好的做法,针对在房屋征收工作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经过了一年多来的立法调研、起草、审核等工作和履行相关立法程序,《办法》于2013年底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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