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税率同样是2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规定的标准确定。
按实征收须有完整资料
根据补充规定,个人转让自有房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能否提供完整资料成为确定计征方法关键。
据实征收即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税法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证明材料包括: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的,还应提供 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的审核意见。
规定还明确规定,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和房产原值,或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则实行核定征收。
房产转让没有所得免交税
根据规定,实行据实征收方法的,个人转让除已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以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对于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税率同样是2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规定的标准确定。
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上述要求的完整的证明材料,而计算出来房产转让没有所得的,则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
而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一般按实际成交价格(指开具售房 所载金额)确定;但纳税人申报的售房收入额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确定。
根据现 策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 的家庭生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转让住房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